(三)擅自泄露项目业主要求暂不公开的中选结果的;
(四)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五)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罚的;
(六)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七)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八)违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办法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四)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五)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六)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七)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八)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内""后"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另行明确。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对有关内容作出细化规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