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投资体制机制,努力打造全国审批最少、办理最快、服务最优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审批事项分类改革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需办理的106项事项实行分类改革,优化审批办理。
(一)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备案管理事项22项。
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评估事项8项,由企业依照标准规范自行组织开展。
实行备案管理事项14项,一律由企业网上告知,相关部门不得变相审批。
(二)需政府审批事项84项。分为程序性审查、外部性审查、内部协作三类改革,优化整合为40项,其中,立项阶段5项、报建阶段34项、验收阶段1项。
程序性审查事项12项,包括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中介服务市场成熟的技术性审查事项11项、只进行要件确认的施工许可事项1项。其中,技术性审查事项由企业自主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依据规范设计论证,自主把关,审批部门只进行程序性审查或备案,即时办理,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积极争取国家授权,逐步取消审批。
外部性审查事项25项,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确需政府审查把关的事项,政府部门要严控实施范围,严格把关,优化服务;条件成熟的,逐步改为程序性审查事项。
内部协作事项3项,包括相关信息由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等,不再由企业提出申请,改为政府部门间征求意见办理。
二、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审批模式不同等,将企业投资项目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和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实行分类审批监管,优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事项。
(一)民用建筑项目。立项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预审等。报建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市政设施类审批等。验收阶段审批事项主要侧重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批改为程序性审查或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将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改为内部协作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市政设施类审批时征求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建立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施施工许可容缺审批制度,企业在具备用地批准、规划许可等条件下,允许其他手续容缺后补,先行办理临时施工手续,提前实施主体工程的辅助配套项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前完成即可。不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需提交用地材料。推行限时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