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基建〔2017〕1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第1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7年4月29日
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教工委〔2012〕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依规对校园(校区)规划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立项报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工程投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保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全过程进行管理,保证学校基建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内的各项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基建项目。
第四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是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为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校工会、招标与采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基建领导小组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研究审议基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行使对基建工作的监督职能。
第二章 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七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 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含新编和修订)要保障教学和科研需要;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功能完善、持续发展和坚持实用、美观、经济的原则。
第九条 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