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二条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三条 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准备齐全工程资料(含材料检测报告)后,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
第四条 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保卫处等单位(部门),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按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条 竣工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基建处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
(二)具备竣工验收所需的施工管理资料;
(三)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四)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五)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并已经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
第九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基建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字盖章后, 作为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条 工程完成后,基建处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二条 基建处接到使用单位报修单后,属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的,当日内通知施工单位2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基建处可按合同约定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減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和基建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