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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05 浏览量: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签证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效率,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人工、机械台班等。

    第三条  工程签证应明确发生的原因,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日期完整、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四条  工程签证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等各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超过10000元的签证应通知审计处参加,并加盖审计处公章。

    第五条  工程签证的权限

  (一)估算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学校现场代表和施工管理科科长签名,并加盖基建处公章。

  (二)估算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现场代表、施工管理科科长签名,报副处长审核后加盖基建处公章。

  (三)估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由基建处领导审核签字,基建处盖章后实施;

   (四)估算金额3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不满3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审批;

 (六)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审批;

 (七)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工程签证应在签证内容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七条  工程签证资料应及时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单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基建工程现场签证授权管理办法》(2014年11月4日执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