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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7 浏览量:

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所在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采纳吸收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校园总体规划方案(含新编和修订)经过基建领导小组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策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初审。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应于15天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经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学校每5年基本建设规划方案,经过基建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科学决策学校新上的基建项目。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经立项后方可实施,项目立项分为申报立项和校内立项两种形式。


   申报立项项目是指根据政府有关规定,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


   校内立项项目是指按规定不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但需按学校规定的立项程序办理的项目。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立项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向基建处提交申请。基建处向学校提交立项建议。


 (二)立项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不满10万元的项目投资,由基建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投资10万元及以上不满30万元的项目,由基建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报校长审批;投资3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项目,经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决策。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基建项目或学校没有类似经验的基建项目,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与专门机构意见;广大教职工关注程度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按上述要求论证决策后,应先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或核准。项目建设资金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筹措的,应按规定就新增银行贷款事项另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再按规定申请基建项目立项或核准。


 


第四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


   第十六条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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