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核准)文件要求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作。《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应征求使用、管理单位的意见,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报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节能评估、人防、防雷、防疫、绿化、城建档案等专项规划报批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设计工作,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确保设计文件质量。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基建处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向使用和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和解读,认真征求和听取其意见,使用和管理部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自筹资金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由学校自行组织审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审定。
第二十条 基建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20万元及以上单项工程或10万元及以上工程配套的服务类项目,按校内规定组织招标确定承包人;2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或10万元以下工程配套的服务类项目,由基建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承包人。
对属于发改部门核准的基建项目(含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按其核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通过肢解工程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不准擅自扩标。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处给予配合。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编制,依法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经基建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