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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7 浏览量:

不得超过变更预算的60%。

   第四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申请经基建处、财务处审核后,按《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权限报批,并办理支付。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应填报《广东海洋大学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表》,表格内项目包括:合同价、暂列金、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支付款项、已支付工程款、学校代付款项、尚未付工程款、本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本次应开票金额、本次实际支付工程款、本次尚余工程款、施工单位已交履约金等项目,涵盖合同约定资金支付主要条款和项目的主要情况。


   第四十三条 工程结算终审完成后,基建处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财务结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工程结算终审完成后,财务处组织项目的财务决算,并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按规定分别报送财政部门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审核,基建处给予配合。



第九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建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建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基建处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基建项目;财务、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基建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签订合同、变更、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及工程预结算审核等关键环节应重点监督、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具体要求,基建处要切实落实校务公开制度,负责对基建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在校园网上公示,实行阳光操作。


   第四十八条 基建处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由于管理不善,在工程上使用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造成质量事故的,除必须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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