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于工程上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方可使用。
基建处参与并监督监理对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不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用到工程上。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为其结算依据的,由基建处对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的价格进行初审,提供市场调查或初审价格依据送审计处审核。
第七章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工程的预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前,基建处应向验收小组介绍建设工程的基本概况和验收程序。
基建处、审计处以及项目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由基建处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和综合服务中心参加验收。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对施工方提交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学校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初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复审;政府财政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的基建项目,初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基建处参与,初审完成后由基建处送政府财政部门复审。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施工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修,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事项,由项目的使用和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基建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不需向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基建项目,基建处应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基建项目竣工档案。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基建处负责编制,经审定并纳入年度学校预算后,由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做好项目设置、核算和预算控制,按期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制度,以合同及审定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作为支付依据。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不含暂列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经批准并已实施完成的变更项目的进度款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