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各级综合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成效进行归集共享。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并对照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核拨财政经费。各机关、事业单位等项目业主要对本单位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中介超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入驻承诺的,如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申请填报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住所、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信息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