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地为省本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公开选取;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统筹组织。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项目业主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直接选取。项目业主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和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三)竞价选取。项目业主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和最低限价。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中介超市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2家以上的,规定时限过后,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作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四)随机抽取。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抽取中选方;
(五)其他经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确认的公开选取方式。
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制定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选取方式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
(二)标的基本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四)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
(六)回避情形;
(七)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形式核查。
不需补正项目信息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立即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
如需补正项目信息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补正要求,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除使用直接选取方式外,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查发现财政性资金项目信息对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差别待遇或歧视行为的,应及时提醒项目业主改正: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