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一)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四十五条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中介服务机构对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应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交投诉书并上传有关资料。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所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或本办法的条款;
(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有关材料必须以合法途径取得;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十八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作出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