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及时做好还贷计划。
高等院校必须在年度预算中按贷款余额的3—5%预留还贷准备金。学校用贷款或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应确保将收取的住宿费、房租用于还贷或按协议归还投资者。
六、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高等院校应当认真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筹资活动、对外投资、担保、工程项目等经济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容易引发资产流失以及容易发生差错的业务环节,应严格执行业务申请、授权批准、执行业务、实物验收、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银行帐户管理制度、银行对帐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风险防范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信息质量分析制度等。
高等院校应规范招投标工作流程,财务、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各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购等业务之便收受折扣、回扣。如有商业折扣(回扣),应按净额付款。
高等院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谨慎决策对外投资,并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等责任制度,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高等院校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学校对固定资产及其他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对财产盘亏、盘盈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有效使用。
高等院校应提高财务工作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财务制度等,让广大师生享有充分的财务知情权。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高等院校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按照发展需要制定财会人员培训计划,鼓励财会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资金和时间上提供保障,全面提升财会人员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财会人员合法权益。财务部门要主动服务于教学、科研和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功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