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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量:

教学经费不低于25%、教职工超工作量酬金25%、学生奖学金3%—5%、学生勤工助学基金10%、补充学校办学经费(包括归还学校基本建设贷款)35%以上。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支出比例应在补充办学经费中统筹安排。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和非学历教育学费,可参照上述分配比例,但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开支不得低于40%。


    高等院校应落实国家“奖、贷、助、补、减”政策,按标准计提勤工助学基金,并规范使用勤工助学基金和足额发放学生助学奖学金。同时,应在学费中按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及与经办银行约定的比例,提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专项资金及捐赠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高等院校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按照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联合印制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自我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积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高等院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把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高等院校应重视本核算与成本管理,对各成本项目应加强考核,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严禁虚列支出,控制不合理开支,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各学校可以通过辅助帐的形式试行将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生均成本,以分析资源利用情况,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对非预算管理部门擅自规定学校某项业务经费支出的比例、开支项目和标准,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五、 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高等院校要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的要求,做到贷款量力而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平稳、持续发展,防止贷款规模超出学校承受能力;高等院校要加强政府贴息基建贷款的管理,对已分配使用的政府贴息基建贷款额度,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同时按照《广东省省属高校政府贴息基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3]9号)规定,遵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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