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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质保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5-12-31 来源:基础建设部 编辑:陈蕾蕾 审核:杨春杰 作者:林智鸿 浏览量:

基建202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质保管理,明确职责,完善工程移交、运行机制与程序,促进竣工工程及时投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竣工验收,是指由基础建设部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所指移交,是指将已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使用及管理权限向资产设备管理部移交;所指质保,是指已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基础建设部协调保修单位履行合同内质量问题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 基础建设部在组织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准备齐全工程资料(含材料检测报告)后,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基础建设部审批。

第五条 基础建设部会同使用单位、资产设备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党委保卫部(党委武装部)等单位(部门),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按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进行基建工程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 竣工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基础建设部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条 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

(二)具备竣工验收所需的施工管理资料;

(三)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四)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五)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并已经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 基建工程移交

第九条 基础建设部督促施工单位对照验收前各部门确定的验收标准及预验收后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且工程联合验收通过后,向资产设备管理部OA去函申请移交,并配合资产设备管理部同步向后勤保障部、党委保卫部(党委武装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移交相应水电、绿化、消防、人防、监控、通信等相应工程材料及清单。

第十条 基建工程移交程序原则上应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确因特殊原因,需在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时,基础建设部门向资产设备管理部提出临时移交使用申请,根据资产设备管理部要求办理管理权限移交手续,权限移交后方可移交钥匙并投入使用,具备条件后尽快完成整体移交。

第十一条 基础建设部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章 基建工程质保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建工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础建设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三条 在工程质保期内应认真处理使用管理单位以函件、电话等形式提出的报修问题,OA填写《保修记录表》,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础建设部督促施工单位2个工作日内保修,在保修工作完成并经使用管理单位验收后交甲方代表留存;因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非质量原因引起的维修需求或低值易耗品损坏、保修范围外事宜,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基础建设部应及时向报修单位进行回复说明,并在保修记录表中记录。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基础建设部可按合同约定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減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十五条 工程质保期满,由基础建设部组织施工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办理交接验收手续。施工单位申请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未经使用管理单位认可,基础建设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基础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经2025年12月31日基础建设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5日公布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