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基建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基建处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广东海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我处的实际,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一条 处务会议是基建处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主要研究讨论重要工作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政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等工作。
第二条 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 处务会议议事主要范围主要包括:
(1)学习传达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研究并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研讨校园基本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4)研究年度工作总结、基建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投资计划;
(5)研究与建设项目立项有关的重要事项,如项目建址、建筑面积、投资规模等;
(6)研究1万元及以上服务咨询承包人招标与采购方式等事项;
(7)研究5万元及以上施工承包人招标与采购方式等事项;
(8)研究3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等事项;
(9)研讨本处综合改革、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及人事调配等。
(10)研究审定本处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修订和废止。
(11)审议决定本处各方面的重要活动和计划。
(12)研究决定本处日常行政及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听取各科室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周工作汇报,研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14)讨论拟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5)其他需要由处务会讨论、决定重要事情。
第四条 处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处务会议的议题,由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人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处长提出,经处长审定。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六条 处务会议由处长(或由处长委托副处长)召集和主持。组成人员:处长、副处长、党支部书记、各科科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实职副科长和指定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计划与技术管理科或指定人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处长签发后根据需要发给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八条 会议决议由责任科室负责人组织落实,分管副处长督促检查。
第九条 处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议过程和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处务会议召集人可不定期召开各种专题处务会议,对本处带全局性的重要决策或带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加强民主管理,实习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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