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项目设计变更行为,加强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正常有序推行,减少施工、结算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建筑行业法规和学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设计变更是保证施工质量、纠正设计错误、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第3条 设计文件是控制整个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已批准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4条 设计变更原则
1.设计变更应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满足使用功能及便于维护的目的。
2.设计变更应坚持不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原则。
3.设计变更应坚持合规原则,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除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
4.所有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形式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无效,不得实施。
5.设计变更图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5条 设计变更的条件
1.设计变更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可以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降低造价。
(2)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导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
(3)使用功能需求的变化、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工期调整。
(4)施工方面或资源市场的原因需要改变某些项目的具体设计所引起的设计变更。
(5)设计遗漏、错误或设计不合理。
2.下列情形,不允许变更:
(1)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3)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4)未经审批的变更项目。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程序与审批
第6条 设计变更的提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均可以工作联系函或报告的形式提出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函或报告中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分析或论证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必要性,估算变更造价或分析变更对造价的影响以及工期要求,必要时还应附图及分析论证报告,各相关单位按以下程序提交工作联系函或报告。
1. 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经总监审核签章后,提交给基建处派出的项目现场代表审核。
2.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提交给基建处派出的项目现场代表审核。
3. 基建处相关人员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提交给基建处派出的项目现场代表审核。
4.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须经其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后以公函形式向基建处提出,由项目现场代表呈处长审阅,并根据处长批示意见办理。
第7条 设计变更的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
项目现场代表收到并审核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函或报告后,通过处内OA系统报相关职能科室、处领导审核,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收到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文件后交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预算,经造价管理科对变更预算造价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依据变更预算造价情况,按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和《设计变更审批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1.变更预算造价不足1万元的,由处主要领导审批。
2.变更预算造价在1万元及以上,不足5万元的,由基建处处务会审批;
3.变更预算造价在5万元及以上,不足50万元的,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3.变更预算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审批。
4.变更预算造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8条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
1.设计变更文件的签发。设计变更审批完成后,设计变更文件加盖基建处公章并由基建处处长签发。任何未经审签的设计变更文件均视为无效变更。
2.设计变更文件应按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并要求必须打印,手写无效。
3.所有审批通过的《设计变更审批单》均需按项目连续编号,并设立变更台账。
4.按规范需要重新图审的设计变更图纸,项目工地代表应将资料送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若送审期间图审单位不配合审查工作,计划与技术管理科应及时协调好相关工作,并应跟踪落实好审查增加费用。
第9条 设计变更办理时限
1.设计变更的提出:总监审核时限为 2 个工作日,基建处项目工地代表及处内审核时限为 3个工作日。
2.设计变更文件:无较大技术方案变更,设计错、漏、缺的修改完善,设计时限为 3 个工作日;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时限为 5 个工作日。
3.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变更预算时限为 3 个工作日。
4.造价管理科审核设计变更预算时限为2个工作日。
5.变更预算造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审批时限执行学校的规定。
第10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基建处项目派出的项目工地代表在口头请示分管副处长和处长的前提下,可以实行边报批、边实施,但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实施和责任追究
第11条 设计变更的实施:
1.施工单位收到我校签发的《设计变更审批单》和设计变更文件后,应按变更设计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其按图按规范施工。
2.施工管理科及项目现场代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确保按变更设计图施工。
第12条 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
1.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先施工、后变更。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变更设计和施工的,由该行为主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再次进行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应按合同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4.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追究过失单位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13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和学校制度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和学校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14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15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设计变更审批单
广东海洋大学设计变更审批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变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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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变更单位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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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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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的影响 |
质量 |
造价 |
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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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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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基建处意见 |
( 签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基建领导小组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校长办公会意见 |
附件 |
党委常委会意见 |
附件 |
注:本《设计变更审批单》一式九份,提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施工单位三份,基本处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