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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量:

代表人,并视情况责成学校将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还本付息。

    三、建立银行贷款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学校负债规模


    各高校要切实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经济实力,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安排建设进度。校园土地、校舍等已满足办学要求的学校,不得新增债务用于新征土地和新上建设项目。从 2011年 4月 1日 起 ,办学条件不足学校新上项目需要贷款的,要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和偿债来源等作充分论证,落实明确、稳定的偿债来源,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审批办法详见附件1)后,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高校举借资金应用于解决制约学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因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研开发、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以及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而借债。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采取因素法,通过建立相关指标对高校化债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于债务规模下降幅度大、化债工作努力程度高的高校,给予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建立债务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


    教育部、财政部为指导高校加强债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共同组织开发了“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我省根据地方高校实际情况对该模型稍做修改完善(详见附件2)。各学校应参照模型的方法和思路,研究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规模,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状况。各学校要按以上模型测算的贷款风险指数、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依据,对学校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各高校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要对债务监测和评估情况作专门说明。债务规模较大(债务余额超过上年度学校总收入的500% )的学校要每半年将监测情况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控制财务风险


    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学校的非盈利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高成本、有偿性的举债资金只能作为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必要补充。各高校必须充分认识到借债的高额利息支出对现有教育资源产生的负效应,要进一步增强成本效益意识,在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动脑筋、想办法,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整合全校资源,控制债务规模,降低债务资金成本。


    各高校要进一步规范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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