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夯实基建处的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海大基建人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我处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承办科室或承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各科室要根据岗位职责,结合工作实践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的每一事项的办结时限,并将其与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一起在基建处网页上公开。
三、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非即时办理事项,承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手续不齐全的事项,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对方并做好记录。
五、对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承办人要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原因。
六、基建处将本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教育、通报批评或考核不合格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