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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建设部部务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量:

基建[2024]2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建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实现基建工作决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根据《广东海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及我部的实际,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一条 部务会议是基础建设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主要研究讨论重要工作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政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等工作。

第二条 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部务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传达上级部门、学校的重要决定,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督促落实;讨论并提出贯彻学校政策、指示、决议及会议精神的措施建议或实施方案;

 (2)研讨校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等需提交学校决策的重要事项,提出决策参考建议;

(3)研究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投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4)研究与建设项目立项有关的重要事项,如项目建址、建筑面积、投资规模等;

(5)讨论研究拟提交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加建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决策事项;

(6)研究1万元及以上服务咨询承包人招标与采购方式等事项;

(7)研究5万元及以上施工承包人招标与采购方式等事项;

(8)研究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等事项;

(9)研讨部门综合改革、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部门及各科室职责修订、人事调配等;

(10)研究审定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11)审议决定部门各方面的重要活动和计划;

(12)研究决定部门日常行政及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听取各科室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周工作汇报,研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14)讨论拟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5)其他需要由部务会讨论、决定重要事情。

第四条 部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或由部长委托副部长)召集和主持。组成人员:部长、副部长、各科室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部务会议的议题,由部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人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各科室书面提出,经分管副部长初审同意并汇总审核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 会前,议题事项应由分管副部长或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充分论证,事项内容要求真实、简明、调查研究充分、关键材料齐备、初步结论或建议方案明确。

第八条 部务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坚持一事一议,认真讨论并逐一发言表态。

第九条 部务会进行决策时,如遇成员意见无法统一,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成员全体表决,赞成者超过到会成员半数方可通过。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表决或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后再提请会议决策。

第十条 部务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执行会议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造价管理科(综合办)指定专人负责议题汇总,并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需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由责任科室负责人组织落实,分管副部长督促检查。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经部长同意后可以对相关议题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部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议过程和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务会议召集人可不定期召开各种专题部务会议,对部门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决策或带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加强民主管理,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基础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2024年12月13日部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8日公布的《广东海洋大学基建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