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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06-16 浏览量:


   为保证基建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东海洋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校〔2006〕19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印章由专人严格保管,按规定手续用印,印章使用必须通过印章管理人员。

   第二条 使用印章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印公文、办事人、监印人、批准用印人及用印日期。用后加锁,严禁随便丢放。

   第三条 不得在空白函笺或空白表格上盖印章。

   第四条 使用印章须先经处长同意,重大事项(主要是指经济、人事或对校外使用)须经处长审核签字备案,否则,监印人有权谢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