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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量:

倡高校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基建项目竣工后,高校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六、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高校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时间。承包人未按期报送或者报送资料不全的,高校应书面通知其报送或者补充完善,并要求其签收书面通知。


    高校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先由高校组织审核,再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自筹基建项目由高校按规定组织审核、审定。工程结算审定工作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高校应在基建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竣工财务决算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七、进一步加强基建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高校的校(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建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基建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基建项目;招投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高校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工程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高校应支持和督促基建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高校应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包括前期决策、招标投标、工程款项支付、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编制和审定、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且及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最新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高校应切实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将基建项目的建设用途、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额度、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和建设周期等内容在校内公示公开,设立意见箱听取教职工意见,实行阳光操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下发之日前已经立项(核准)的基建项目,凡未开工的应先落实建设资金才能开工,涉及银行贷款的应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各学校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省市共建高校市属项目、厅直属高中阶段学校参照执行。


    本意见如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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