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第47次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第20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2年12月28日
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教工委〔2012〕1号)《省属公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风险防控要点》(粤教财〔2019〕13号)等法规,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依规对校园(校区)规划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立项报批、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工程投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保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全过程进行管理,保证学校基建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纳入基建管理范围的其它工程项目(以下统一简称基建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基建项目立项、投资方案和重大工程变更等。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辅助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校园规划;
(二)审议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三)审议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审议重大基建项目施工招标需求和合同主要条款;
(五)审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合同变更等重大事项;
(六)学校授权的基建工作其他事项。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校工会、招标与采购中心、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处是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财务处、招标与采购中心、审计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基建项目的资金管理、招标采购、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三章 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八条 校园规划是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编,下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编制。校园规划要保障教学和科研需要,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功能完善、持续发展和坚持安全、适用、绿色、美观、经济的原则。
第十条 校园规划应当结合学校所在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组织专家进行政策、法律、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采纳吸收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方案(含新编和重大修编)经过基建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核,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或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根据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校园总体规划和财务能力等,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学校安排的年度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已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方案,应广泛征求意见,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立项应当满足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区规划、需求合理、资金落实等基本要求,并进行充分论证。立项项目一般应属基本建设五年规划项目。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基建项目,需征求省教育厅意见。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经立项后方可实施。按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政府审批立项和学校自主立项。
政府审批立项是指须申请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
学校自主立项是按规定不需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自主决策立项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基建处根据学校五年基建规划开展项目立项前期调研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使用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项目功能定位、使用规划、用房功能与建设需求等情况。
未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基建项目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基建处等职能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再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批,决定建设后通知基建处启动立项工作。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事项应向学校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费用在学校财务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中开支。
(三)项目通过立项论证,报经学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按现行《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和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资金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筹措的,应按规定就新增银行贷款事项另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再按规定申请基建项目立项或核准。
第五章 勘察设计与报建
第十七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并征求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设计工作,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确保设计文件质量。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征求使用(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政府审批立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应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总投资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报原审批部门据实审核批准。超出部分在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对于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概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经严格审查后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学校自筹资金项目,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核定的设计概算超过备案立项金额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同意,超过20%及以上的还应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六章 基建项目招标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施工及工程配套类服务的招标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基建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组织编制,报审计处审核后,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图纸等资料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一般应设立10%暂列金额,尽可能避免暂估价。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专业工程,达到限额标准,且依法可以单独发包的,应依法另行招标。由基建处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报经审计处核定后,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办理招标。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合同订立和管理按现行《广东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基建处要严格监督合同相对人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审查基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监理机构的组成,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和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和使用者代表制度。项目负责人由学校授权基建处指定,对建设项目负主体责任;使用者代表由项目使用单位指定,对建设项目负配合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基建项目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图纸,做好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和信息管理,做好与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以及施工、监理、设计等各单位的协调工作,严格考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的到岗和履责情况。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应根据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管理需要委托监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按学校的工程变更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单项变更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负责审签;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报校长审批后实施;涉及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单项金额五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签证须报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按市场确定价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基建处应对施工单位所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应加强施工过程的投资管控,项目竣工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确需超过的,应逐项说明超出部分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据,超出的额度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核批准,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的,按立项审批程序报批,属政府审批立项的项目,还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报批。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处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完成规划、人防、环保、质量、消防等各类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基建处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使用(管理)等学校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督促工程承包人办理项目交接手续、清理退场,及时将项目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修,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事项,由项目的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向学校负责维修的相关职能部门报修。
第四十一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基建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不需向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基建项目,基建处应将基建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资金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使用、管理和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根据基建项目进展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财务处,并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进行细化,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预付款执行相关法规,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不含暂列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不超过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3%预留。
第四十五条 基建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各类支付申请后,交财务处初审,并按《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再交由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支付。
财务处初审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应填报《广东海洋大学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表》。
第十章 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督促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并对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学校自筹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初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复审。政府财政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的基建项目,初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基建处参与,初审完成后由基建处按合同约定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含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评审的机构)复审。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复审完成后,基建处应通知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款。
第四十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结算款等费用结算完成后,基建处应密切配合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 基建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财务处应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办理不动产所需资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条 基建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校内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基建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签订合同、变更、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及工程预结算审核等关键环节应重点监督、加强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基建工作应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具体要求,切实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基建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在校园网上公示,实行阳光操作。
第五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工程上使用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除必须返工外,还应追究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建〔2017〕1号)和《广东海洋大学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章程》(校基建〔2014〕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