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 编制工程预、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三条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四条 应将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内的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等资料,向施工方进行详细交底,排除施工隐患。
第五条 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并应督促于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不得同意、暗示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七条 审定工地合理围蔽范围及施工车辆出入线路。要求工地范围做好废物弃置、卫生清洁等工作,施工材料有序堆放。
第八条 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人员、车辆的管理与登记工作,核实关键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身份。
第九条 督促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定期安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采取断电、断水等强制措施停工整顿。
第十条 制定应急救援人员联络名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醒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 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督促与管理,发挥监理人员作用,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学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基建处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