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范 / 正文

广东海洋大学基建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16 浏览量:


   为加强基建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保持基建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广东省、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的原则。

   第二条 认真学习党和政府及学校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和文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严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诱惑和侵袭。

   第三条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按学校财务制度履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报批程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将应招标的项目移交学校职能部门招标采购;达不到学校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或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坚持集体决策,择优录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以公谋私。

   第六条 不准以个人名义向乙方或施工方指定或推荐建筑材料,不准向乙方指定或推荐分包、转包施工单位。

   第七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接受和索取回扣、中介费、礼品和礼金;不准参加乙方邀请的可能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

   第八条 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业务关联方为个人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第九条 不准找业务关联方报销餐费、车费、通讯费和其他任何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项目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