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基建工程签证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效率,控制工程价,依据《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校基建[2013]2号)和《广东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审计[2014]2号)的规定,经过处务会议研究,就涉及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人工、机械台班等。
第三条 现场代表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四条 工程签证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和学校等各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超过10000元的签证还应加盖学校审计处公章。
第五条 工程签证的权限
(一)涉及增减金额3000元以内的工程签证,由学校现场代表现场签名,并加盖基建处公章。
(二)涉及增减金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学校现场代表和施工管理科科长共同现场签名,并加盖基建处公章。
(三)涉及增减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现场代表、施工管理科科长共同现场签名,报经主管处领导审批后加盖基建处公章。
第六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签证资料原件应及时整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