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日广
 东
 省第十
 届
 人民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二次
 会议
 通
 过
 )
 广
 东
 省第十
 届
 人民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公告(第3
 号
 )
 《广
 东
 省
 实
 施〈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已由广
 东
 省第十
 届
 人民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二次
 会议
 于2003年4月2日通
 过
 ,
 现
 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
 东
 省人民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2003
 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
 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
 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
 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范
 围
 和
 标
 准
 第七
 条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
 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